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4號聲 請 人 蘇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 NX 000000 0 │1 │50 │ ├──┼──────────┼────────┼──┼──┤ │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 NX 0000000 0 │1 │157 │ ├──┼──────────┼────────┼──┼──┤ │00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 NX 0000000 0 │1 │60 │ ├──┼──────────┼────────┼──┼──┤ │00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9 NX 0000000 0 │1 │6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