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18號聲 請 人 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駱俊勳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8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台灣康泰克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99年11月12日│23,917元 │FC0000000 │ │ │公司 金丸節夫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