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94號聲 請 人 郭昭琪 代 理 人 林恆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9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