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4號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光 訴訟代理人 張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 │ │ │ ├──┼─────────┼─────────┼───────┼─────────┼─────┤ │00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元大商業銀行景美分│99年7月16日 │11,200元 │AF0000000 │ │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行 │ │ │ │ │ │金會 吳壽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