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50號聲 請 人 太昌汽車貨運行即林岳勇 法定代理人 林岳勇 代 理 人 林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5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100年6月26日│85,445元 │SW0000000 │ │ │司 施長寬 │銀行三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