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99號聲 請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吳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99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許文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100年7月15日│1,395,000元 │HY0000000 │ │ │ │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