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11號聲 請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代 理 人 李明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6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1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100年4月18日│60,000元 │AA0000000 │ │ │司 王成發 │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