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27號聲 請 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2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 │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