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10號聲 請 人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 訴訟代理人 方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0年7月25日│400,400元 │GD0000000 │ │ │忠孝東路分行│忠孝東路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