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聲 請 人 周麗鳳 代 理 人 林之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股票│1 │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