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7號聲 請 人 連怡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002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003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