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7號聲 請 人 劉旭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榕芝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 │1 │1000│ ├──┼──────────┼────────┼──┼──┤ │002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1 │240 │ ├──┼──────────┼────────┼──┼──┤ │003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 │1 │198 │ ├──┼──────────┼────────┼──┼──┤ │004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 │1 │143 │ ├──┼──────────┼────────┼──┼──┤ │005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X0000000-0 │1 │158 │ ├──┼──────────┼────────┼──┼──┤ │006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 │1 │86 │ ├──┼──────────┼────────┼──┼──┤ │007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1 │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