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1號聲 請 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代 理 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陽信商業銀行台北分│99年7月25日 │13,500元 │AD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