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 │001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93年5月13日 │1,908,802元 │KM0000000 │ │ │公司 侯王淑昭 │安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