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98年11月30日│43,050元 │CC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