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33號聲 請 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