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28號聲 請 人 林月梅 代 理 人 楊全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2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 │1000│ ├──┼──────────┼───────┼──┼──┤ │002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 │1000│ ├──┼──────────┼───────┼──┼──┤ │003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