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30號聲 請 人 金阿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延平分行 │98年12月15日│41,400元 │AC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