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7號聲 請 人 徐懷清即方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小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4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銘榮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長春│99年11月30日│262384元 │XA0000000 │ │ │司 石城壽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