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8號聲 請 人 洪琇清即洪琇惠之. 代 理 人 徐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楊蕙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彥樺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5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3461-2 │1 │600 │ ├──┼───────────────┼────────┼──┼──┤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214-4 │1 │336 │ ├──┼───────────────┼────────┼──┼──┤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014-6 │1 │700 │ ├──┼───────────────┼────────┼──┼──┤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0466-5 │1 │327 │ ├──┼───────────────┼────────┼──┼──┤ │00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 │00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 │00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 │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 0 │1 │917 │ ├──┼───────────────┼────────┼──┼──┤ │009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