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潘威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威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