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福禕 人 相 對 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鈞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2270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裁定),並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依相對人之議案要求,主動召開臨時股東會,然因未達法定出席數,致議案均無法付之表決而散會,相對人欲重新選舉董監事之目的顯已無法達成,且因聲請人業依相對人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是系爭裁定主文記載:「....下一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召集之前」之期限已屆至,系爭裁定應已失效,若不認為系爭裁定失效,則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光公司)於刑事案件中已發還之新臺幣(下同)1,200 餘萬元即無法繳納積欠之營業稅款1 千餘萬元及罰鍰30萬元,且若持續無法支用,非但聲請人台光公司將自101 年11月16日起每日額外支付百分之0.5 計算之遲繳營業稅罰鍰,聲請人李福禕亦將因未繳清稅款而遭限制出境,又聲請人既已召開過股東臨時會,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顯已消滅,且情事業已變更。為此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惟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又該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著有88年台抗字第217 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次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第538 之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對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2270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23頁)。本件聲請人主張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已消滅且有情事變更之事實,無非係以聲請人台光公司業於101 年11月15日舉行股東臨時會為據。惟查,相對人聲請系爭裁定時所主張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係恐聲請人將資產處分、變現後之金額侵占入己而致相對人股東權益受損,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23頁),又聲請人於101 年11月15日舉行股東臨時會因出席人數未達改選董監事議案所需法定出席人數而散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是聲請人台光公司並未改選董監事,相對人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主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顯已消滅云云,並無可採。又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是聲請人主張有情事變更之事實云云,亦無可採。至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因期限已屆至而失效云云,然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限屆至,並非得聲請撤銷之事由,系爭裁定既無聲請人所主張之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等情,聲請人請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533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