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福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黃福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