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瑞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0號原 告 王瑞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