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30號原 告 劉憶慧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曉華 複代理人 劉佩璇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珍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