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茂昌、陳正雄、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張秀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代 理 人 陳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章世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