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張茂森、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炳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工程款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