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光榮、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光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向債權人給付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壹萬玖仟壹佰叁拾捌股,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請求之適格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至以其他作為為標的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令之對象。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將所請求之金錢、有價證券匯入帳號之特定行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