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巫鳳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巫鳳蓮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利21566 股,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滙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於聲請人銀行帳號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