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戀戀大直NO.6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