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日陞、同人誌有限公司、蔡隆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人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隆昌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足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