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盧威定、陳義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