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鄭玲綢(原名鄭玲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已計未收之利息新臺幣6,044元之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