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東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林克銘、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東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代 理 人 張仁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