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郭淑芳、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