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瑞雲、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王宗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仟叁佰玖拾貳元玖角伍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