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瑞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瑞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