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俸珠、久安工程有限公司、劉幼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俸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支票未有利率之約定,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逾年息6 ﹪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