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登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登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佩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艾而悅有限公司,而吳佩珍為該公司負責人非發票人,請陳明對吳佩珍請求之依據即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