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瑞成即吉成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瑞成即吉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