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勳、北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景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景中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