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沈賀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賀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許庭瑋」或「楊淑珍」?)及地址。 二、請釋明是否對許庭瑋個人請求給付?若是,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