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賀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許庭瑋」或「楊淑珍」?)及地址、請釋明是否對許庭瑋個人請求給付?若是,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1 年1 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