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隆、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