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山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客來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請具體表明所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資料文件以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