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羅宇婷、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一)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二)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三)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四)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五)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六)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七)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三十日,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