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沈美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而悅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艾而悅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