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施英雄、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葉茂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