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謝漢金、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呂學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4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漢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學仁 田政溫 之C2 楊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億玖仟捌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