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周淑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淑晴 吳佩瑾 樓 李念穎 鍾亞真 尤少軒 曾康婷 Slabbert Petronella Sarita ue Randpark Ridge, Johannesburg,2169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陳儀潔 兼 上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貞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儀潔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淑晴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貞宜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佩瑾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念穎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亞真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尤少軒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康婷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Slabbert Petronella Sarita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